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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教职工办理辞职补充规定

为进一步完善学院人事管理制度,促进人才合理流动,保障学院教学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,结合学院实际,现对教职工办理辞职做如下补充规定。

一、办理时间

每年61日至20日和121日至20日,组织人事处集中办理教职工辞职申请。其他时间不予受理。

二、申请程序

(一)申请人须向所在单位或部门提交书面申请,落款须由本人亲笔签名,并注明日期。

(二)所在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,须在书面申请书中签署意见,并由申请人送达学院组织人事处。

(三)组织人事处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,就有关问题与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或部门沟通并签署意见,报有关院领导审批。

(四)对学院同意辞职的,组织人事处通知申请人下载《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教职工离院清单》,办理离校手续。

(五)组织人事处在一个月内为教职工办理离职手续。

三、申请人与学院另有协议约定或规定服务期未满的,按签订的协议规定办理。

四、申请人办理完离职手续后,档案随其本人同时调转。

五、申请人如与学院发生争议时,可向当地劳动或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。

六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
中北学院教职工离职须知(含附件清单)



  • 更新时间

    2019年09月1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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